1、個人乘坐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攜帶卷煙的最高限量為每人次1萬支(50條)。個人在最高限量以內攜帶卷煙,不需辦理攜帶證明。
2、攜帶證由攜帶起始地的地(市)級煙草專賣局或地(市)級以上煙草專賣局簽發。卷煙工業企業所在地的縣級煙草專賣局,可以根據上壹級煙草專賣局的委托簽發攜帶證。有權簽發攜帶證的煙草專賣局,不得將攜帶證交由轄區內的卷煙工商企業直接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