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刑銜接管理具有以下特點:壹是適用範圍上更寬泛。實施辦法在規定為應急管理和消防部門適用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在事故調查中涉及刑事案件移送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二是在銜接的具體方式上,更具操作性。規定為“實行同級移送,也可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移送,同級配合,不重復受理”(第五條)。三是規定了沖突解決辦法。在發生移交爭議時(公安機關與應急管理部門),既可以復議,也可以提請檢察院監督;事故調查中的案件移送更加明確,規定了事故發生時、事故調查中和事故調查結束後三種狀態的行刑銜接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