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稅務機關當天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由於沒有說明案情,無法判斷其與稅務機關後續行為的關系。
3.對於第壹次行政復議,稅務機關不能以是否提供擔保、是否納稅為由拒絕受理,只要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就必須受理。
4.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有兩個問題。第壹,稅務機關在作出巨額罰款之前,有義務告知當事人有舉行聽證的權利,但在案件敘述中並未提及。二、當事人已經繳納稅款25萬元,尚有25萬元欠稅。稅務機關只能根據未繳納的25萬元計算罰款數額(50%-5倍)。
綜上所述,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決定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訂購壹個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