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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中的過罰原則

1,過罰原則是行政主體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要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既不能過重處罰,也不能過輕處罰,避免出現不合理、不公平的情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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