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可憑任何壹份書(行政處罰通知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通過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予以處罰的行為。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制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行政拘留等。
行政處罰包括以下類型:
(1)人身處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行為人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人身處罰主要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為處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如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行為處罰是繼人身處罰之後的更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
(3)財產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者給予的處罰形式,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財產刑是運用最廣泛的行政處罰。
(4)訓誡處分又稱精神處分、名譽處分,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給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醒,如警告、通報批評等。申斥是壹種損害犯罪者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利益的懲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