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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求助

(1)行政訴訟原告為達隆公司,被告為市工商局。

因為達隆公司是被處罰人,達隆公司是原告。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所以市工商局是被告。

(2)就層級管轄而言,本案不屬於中級以上法院管轄,這種壹般行政訴訟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就地域管轄而言,行政復議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法院和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因此,綜上所述,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基層人民法院和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行政賠償請求人為達隆公司,賠償義務機關為B區工商局..B區工商局是最初造成損害的機關。

行政賠償請求人是權利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人。本案中,大隆公司是受害人,因此也是行政賠償的請求人。

經復議機關復議後,最初造成侵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應當就加重部分履行賠償義務。本案行政處罰由市工商局復議,但工商局復議決定並未加重原行政處罰。因此,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為B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4)可以請求。

(5)賠償範圍可包括停產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收繳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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