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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上,公務員受到行政處罰後,可以申訴或者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有什麽區別?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只有既屬於外部行政行為又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行為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公務員受到降級、記過等作為內部行政行為的行政處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申訴、復議。如果是作為外在行政行為的處罰,比如罰款、拘留等。,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復議或者上訴。

行政復議、上訴和訴訟是三種不同的行政救濟方式。復議和申訴的受理主體都是行政機關,復議適用範圍廣,幾乎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可以復議。然而,投訴通常只涉及內部行政行為。行政訴訟的主體是司法機關,是行政糾紛的最後救濟手段。

關於公務員的處分,建議妳了解壹個概念——特別權力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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