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受到降級、記過等作為內部行政行為的行政處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申訴、復議。如果是作為外在行政行為的處罰,比如罰款、拘留等。,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復議或者上訴。
行政復議、上訴和訴訟是三種不同的行政救濟方式。復議和申訴的受理主體都是行政機關,復議適用範圍廣,幾乎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可以復議。然而,投訴通常只涉及內部行政行為。行政訴訟的主體是司法機關,是行政糾紛的最後救濟手段。
關於公務員的處分,建議妳了解壹個概念——特別權力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