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是稅務師、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其中稅務師應當占50%以上;
2.有限責任稅務代理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為股東;
3.稅務師、註冊會計師和律師不能同時在兩個以上稅務代理事務所擔任合夥人、股東或者執業人員;
4.稅務代理機構名稱不得與已經行政登記的稅務代理機構名稱重復。
合夥稅務師事務所分為普通合夥稅務師事務所和特殊普通合夥稅務師事務所。
擴展數據:
根據《稅務代理人行政登記規定》第十條稅務代理事務所在註銷工商登記前,應當終止行政登記,並向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稅務代理事務所變更/終止行政登記表;
(2)註冊證書。
稅務代理機構在註銷工商登記前未終止行政登記的,省級稅務機關將宣布行政登記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