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2、由殘疾人員個人所提供的勞務,可免征企業營業稅;(《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第八條明文規定)。
3、對於安置(接受或提供崗位)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照單位的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者減征營業稅的辦法;(財稅[2007]92號)。
擴展資料
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即墨政務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