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贈與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宣傳展業贈與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的規定計算。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展業企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為自產產品(服務)的,按照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應納稅所得額;購進貨物(服務)的,按照貨物(服務)的實際進價確定個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