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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參加其他公司的研討會取得的禮品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評稅員證含金量高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收入應稅項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4號第201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推廣、廣告宣傳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隨機贈送禮品(含網絡紅包,下同),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所得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但消費券、代金券、代金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由企業給予價格折扣或優惠。

前款所稱贈與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宣傳展業贈與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的規定計算。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展業企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為自產產品(服務)的,按照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應納稅所得額;購進貨物(服務)的,按照貨物(服務)的實際進價確定個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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