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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行政復議法案例分析

1.可以申請復議。可以在知道自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復議。

2.被申請人是市建委,行政復議機關是同級政府或上級行政部門,即市政府或上壹級建設部門。

3.決定應當撤銷,並責令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理由如下:(1)程序不合法。該決定屬於重大行政處罰,沒有經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等相關程序,直接作出處罰決定。它沒有按照法律程序交付,也沒有解釋上訴權。單憑這壹條就可以撤銷具體行為。(2)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違法。該決定屬於行政處罰,決定內容包含“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不符合行政處罰種類的處罰。因此,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違法。(3)如果申請人等單位確實存在違反建設程序、操作不規範等問題,也屬於相關法律規定的處罰範圍,那麽申請人就應該受到處罰,所以應當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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