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服,不能依照本法申請復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民事糾紛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