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賠償是指對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公民錯誤羈押,或者對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公民錯誤量刑,原判刑罰部分或者全部已經執行,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而原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或者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對公民刑訊逼供或者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在司法訴訟中非法查封公民、法人合法所有的財產,等等。案例:某公司被法院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公司被罰款,法定代表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再審後,認定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沒有犯罪行為,那麽作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應當同時對公司和公民承擔賠償責任。
區別:(1)前者賠償義務的主體可以是壹切具有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而後者賠償義務的主體是司法機關。(2)前者引起行政訴訟,後者引起刑事訴訟賠償或刑事、民事、行政判決的執行。(3)前者可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後者不能,只能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賠償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期限由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