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中,反駁證據確實有舉證時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及其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證據,並提交答辯狀。這意味著被告需要在提交答辯狀的同時提交反駁證據。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全部證據和規範性文件。被告不舉證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舉證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
因此,行政訴訟確實有舉證時限,即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
總而言之: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需要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反駁證據,否則將被視為沒有相應證據。舉證時限是在被告收到起訴書副本後十天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壹條:被告有權就原告起訴的標的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全部證據和規範性文件。被告不舉證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舉證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