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六條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自己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被告可以補充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