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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機關以摘要的形式向社會公布行政執法結果應該怎樣?

以摘要形式向社會公布行政執法結果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公布下列內容:

1,行政執法決定文書編號;

2、行政執法相對人姓名;

3、行政執法事項的名稱、主要事實和依據;

4.作出執法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名稱和日期。

執法機構包括以下機構:

1.國家執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以及工商機關、稅務機關、海關等行政執法機關;

2.國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3、行政執法機關其實就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有執法權,所以都是執法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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