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
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壹、虛開發票概述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虛開普通發票,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普通發票用於企業虛列成本,造成利潤減少,少繳企業所得稅。
二、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負同樣的法律責任。
長期以來有壹種誤解,認為非法代開發票只是輕微的違章行為,究其實質來說,代開和虛開都是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修訂後的《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對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對虛開發票的處罰規定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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