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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視檢查差異

不同的主體,不同的定義,不同的監管程度,不同的內容和檢查。

1,發展主體不同:中央和省壹級叫巡視,市縣壹級叫巡視。

2.定義不同:壹般來說,巡視組是針對某個具體問題或某項工作的具體落實而派出的。比如大氣汙染防治巡視組重在“查”,即發現和查處問題,所以派出巡視組的目的是促進任務的落實和目標的實現。上至中央,下至市縣,都可以派檢查組;黨內巡視制度是指中央和省區市黨委設立專門的巡視機構。

3.監督的程序不同:巡視組通常只在中央或省級派出;巡視組根據有關規定對下級黨組織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並對派出的黨組織直接負責。

4.內容與巡察不同:巡察駕駛巡察不僅有效發揮巡察的示範、引導和推動作用,而且有效發揮巡察的補充、拓展和延伸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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