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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申報的法律義務

(壹)有困難等原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申請延期申報時應說明“確有困難”等理由,如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尚未編制、存在不可抗力等。

(2)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除不可抗力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定。

(三)經稅務機關批準。壹般情況下,延期申報必須經稅務機關批準,即由稅務機關對延期申報申請進行審核,然後做出準予延期申報的批復。

(四)稅款應當提前繳納。經批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款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預繳稅款。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批準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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