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不包括營業外收入。
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投資企業”),其主營業務為投資,投資收益為主營業務收入,因此,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為從被投資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收益之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企業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幾個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壹、如何確定銷售(營業)收入的基數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應當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