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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納稅人500萬新標準

我國現行增值稅納稅人根據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是否超過規定標準,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實行不同的計稅方法和管理制度。新政策執行後,全部統壹為500萬元以上。壹般納稅人實行的是購進扣稅法算增值稅,而小規模納稅人采取的是簡易計稅,直接用銷售額乘以征收率來算,不涉及進項抵扣的問題。

財稅〔2018〕33號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調整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換句話說就是壹般納稅人的標準是500萬以上)。 目的是讓更多企業享受按較低征收率計稅的優惠,支持中小微企業的發展。 政策從2018年5月1日開始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壹)試點納稅人應按照本公告規定辦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二)除本公告第二條第

(三)項規定的情形外,營改增試點實施前(以下簡稱試點實施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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