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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納稅人條件

法律解析:壹般納稅人是指年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單位。對於壹般納稅人,條件是: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可以申請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法律依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除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本辦法所稱年度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或者四個季度的連續經營期內累計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檢查補差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納稅人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應稅行為的年度應稅銷售額按照扣除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意外轉讓的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度的應稅銷售額。

第四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 (壹)按照政策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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