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strong>七、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strong></p><p>......</p><p>十壹、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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