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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上市企業對賭失敗之後,企業怎麽辦?

看完對賭協議的那個報道,有以下幾個粗鄙的法律意見供參考:1. 對賭協議的簽署方應該是原股東與機構投資者,不能是投資者與被投公司。原因在於:個人之間意思自治,只要不違背法律,均有效,對賭協議只在股東之間執行的話,不會直接影響到公司的利益,無非就是原股東采用股權或者現金補償後來的投資者。但如果是簽署方是被投公司的話,那麽首先根據公司法的資本維持原則,股東不得輕易抽回出資,如果還規定了完不成壹定的收益的話,就要回購股份,或者退資的話,就違反了作為股東有權收益,既要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義務。新投資者權利義務大大不對等,沒有公司法上的股東的特征,被判定為借貸關系是合法合理的。2. 對賭協議關於業績的約定應該明確假設好前提條件,比如行業沒有大變化,沒有發生不可抗力等。文字要盡量的:“軟”不能過硬,使得訴訟時候解釋的空間大壹些。這樣坐下了談的空間就更大了。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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