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的規定,無論應納稅所得額、收入和其他應稅項目,還是在減免稅期間,納稅人都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各類財務會計報表中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按季度和年度報送,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和小企業會計準則附註按年度報送。其中,企業所得稅在國稅機關征收的,需要按季申報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並確認為按月預繳的納稅人,應按月申報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期為季度(月度)年度結束後15天內(期間有三個以上法定節假日的,按節假日順延),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期為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有關文件和資料:
(壹)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和憑證;
(三)稅控設備的電子報稅數據;
(四)對外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證明和完稅證明;
(五)境內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