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開具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本轄區內的增值稅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戶)和其他可以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因此,只有經過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才能開具專用發票,個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者提供應稅服務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壹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或者超出經營範圍的服務,應當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