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每月最多收到2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每月最多收取50張增值稅普通發票,具體發票數量由稅務機關核定。根據法律規定,對於首次申請領購發票或者壹年內有違規記錄的納稅人,領購發票數量應控制在1個月的範圍內;對發票使用相對規範、無發票違法記錄的納稅人,可適當放寬,但最長使用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樣式印制的發票專用章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