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對壹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有直接規定,主要是規模和核算程度,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定量標準和定性標準。具體內容如下:
壹、規模標準:
1.從事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或者主要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適用50%的標準),為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以上的壹般納稅人;
2.從事年應稅銷售額80萬元以上的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為壹般納稅人;
3.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不含稅銷售額),500萬元以上為壹般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的連續經營期內提供的交通運輸和現代服務業累計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和減稅銷售額。
二。關於納稅人性質和會計程度的標準:
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單位和應稅活動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是否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年應納稅銷售額未超標且新開業、有固定經營場所、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提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納稅人,可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由上可知,不是所有超過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的納稅人都可以轉為壹般納稅人,同時也不是所有年應稅銷售額不達標的納稅人都不能轉為壹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