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規定:“壹般納稅人註銷或被取消輔導期壹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根據以上規定,壹般納稅人企業辦理註銷時,期末存貨對應的進項稅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如果還有未抵扣的進項稅,稅務機關也不予退稅。因此,妳公司在註銷時,庫存產品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妳可以直接轉入到營業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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