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全面落實分管責任。要定期研究制定職責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註重檢查,定期聽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匯報。堅持深入調查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二是全面落實領導責任。要定期對分管範圍內的廉政建設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把廉政建設要求融入分管工作,完善制度規定,強化風險防控,註重落實;
三是全面落實監管責任。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抓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針對黨員隊伍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開展提醒談話。註重源頭管理,加強學習教育,帶頭講授廉政黨課;
四是全面落實自律責任。帶好隊伍,管好自己,清白做人,幹幹凈凈做事,做廉潔的表率,註重以身作則,自覺接受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七條。國務院監察機關主管全國的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業務以上壹級監察機關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