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行政違法案件往往因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涉嫌構成犯罪而被稅務機關移送公安機關。不應用行政處罰代替刑事移送。
但案件壹旦移送,稅務機關必須遵循“刑事優先”的原則,行政責任問題只有在司法機關確定行為人刑事責任後才能解決。本案中,稅務機關在移送後仍對涉案藥企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被法院依法撤銷,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