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失後,應盡快上報財務作廢;需要在報稅前完成發票作廢。具體方法有:1。登錄系統,查詢對應的發票,與負責人確認發票的信息。獲得準確的發票丟失信息後,將其作廢。2.確認發票是否已征稅。丟失的發票可以在報稅前作廢。如果在本次納稅申報之前,或者更久之前,已經繳納了相應的稅款,那麽作廢基本無效。如果還沒有報稅,可以作廢。3、無效處理。登錄系統找到對應的發票後,作廢。作廢後,系統會記錄作廢操作,原發票作廢(發現不生效)。4.按要求重新開具新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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