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三條的規定,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金額。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十壹號)的規定,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因此,易貨雙方應按易貨總額萬分之三的稅率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