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舊換新銷售方式是企業在銷售自己的商品時,有償收回舊商品的行為。根據我國現行增值稅法的規定,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當按照新貨物同期的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降低舊貨物的進價。銷售商品和有償購買舊貨是兩種不同的經營行為,銷售金額和購買金額不能相互抵消。
【例1】某品牌冰箱在百貨公司銷售,零售價為3510元/臺。如果客戶以1000元的價格退回同品牌的舊冰箱,可以在補交差價2510元後換成全新冰箱。這樣,本月售出A牌冰箱100臺,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251000。
材料-舊冰箱1000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某品牌冰箱3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0
特別需要註意的是,回收的舊冰箱不能用於計算進項稅。因為商店不是專門做廢舊物資的采購單位。更何況實際收到的2565438元+0,000元不應該記為零售價,因為那樣會少記銷售收入,偷逃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