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就發布了《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通稅函[2065 438+05]409號),對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作出了明確規定:
1.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2.企業發放的用於購買本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代金券、優惠券等。,以及企業因購買本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壹定金額而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於企業提供商品(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折扣或折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因各種原因向個人發放的微信紅包,需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繳,稅率為20%。所以,支付寶五福紅包和我們在網上搶到的頭條號為1億元的紅包,都是壹些公司代扣所得稅後支付給中獎者的“免稅”紅包。
如果優惠券和代金券是企業發放的,只能用於購買特定商品,不能直接兌現。本質上是給自己買東西打折,所以這種紅包不涉及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