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稅務機關建立了稅務案件協查管理制度,外地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當地稅務機關對管轄範圍內企業協助檢查,以幫助外地稅務機關低成本調查取證,以便外地稅務機關盡快結案。因此,某壹天,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通知要進場進行協助調查,財務人員應該不必驚訝,這種協查現在經常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