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企業或個人捐贈湖北省物資或者現金的,可以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指引》第8、9、10點的內容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並進行稅務處理,如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等。
而對於捐贈後納稅申報工作存在疑問的企業或個人,可以咨詢所屬地區的主管稅務機關了解申報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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