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的通知精神:收費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主管部門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收費單位”),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規章的規定,在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時,向被收取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收款憑證。因此,可以看出其收據使用的對象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不是收據),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由此可以看出,其使用對象是從事各種經營活動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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