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資料: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辦理流程: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當場壹次性告知納稅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轉下壹環節進行調查核實,並將結果反饋到辦稅服務廳。
3、納稅人在辦稅服務廳補充申報,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後,辦稅服務廳重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交納稅人。
4、非正常戶認定依據: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並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