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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性補助資金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政府補助,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前者指企業取得的、用於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後者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1、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後各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壹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

2、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2)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3)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不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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