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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末,印刷廠(小規模納稅人,定額征收)因經營虧損,轉讓他人經營,廠房租賃。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出租經營的,應當自出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出租業務,承租人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手續。轉讓後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的,仍應承擔納稅義務。妳說的“國稅發現2010年度用電量超過預存額度”應該是預警信息,提供給妳印刷廠的轉款。如果稅務機關接受妳的解釋,但後來經營者利用妳的登記手續進行經營,恐怕要接受出借稅務登記證的處罰,200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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