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意:如果是符合相關條件的還是可以認證抵扣的。
壹、可繼續抵扣進項稅額應滿足條件
根據《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
屬於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以下所列客觀原因的,可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壹)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三)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四)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