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2000〕57號)規定,壹些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祝活動、業務往來等活動中,向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者有價證券。個人所得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由支付該項收入的單位代扣代繳。
據此,對於向業務會議與會人員分銷的購進貨物,分銷單位應根據“其他收入”項目,按照20%的比例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