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的定義,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食品和就餐場所,為消費者提供食品消費服務的經營活動。所以餐飲和餐飲場所必須同時具備,沒有餐飲場所。單純的外賣企業不是餐飲企業,應該是賣貨的。
3.《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兼營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按照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分別核算銷售額;不單獨核算的,適用高稅率。”
《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銷售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銷售的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