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必須攜帶《失業待遇證》到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臺每月固定日期簽到(異地,法定休息日順延),否則停止當月待遇,以後不再補發。連續兩個月不簽到的,按再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3、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從第1月至第12月領取失業保險費的標準,按照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第10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壹般低於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年度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費的期限為2個月;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每滿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已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超過10年的,最長為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