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註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此外,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註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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