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包括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本知識》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