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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復議的壹個案例分析

(1)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第13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所以應該向A市申請行政復議。

(2) 題幹中壹點說的很好 我國是壹級行政復議 復議機關維持原決定 若 當事人不服 則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17條規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復議的案件 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由原行為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結合案情 就是在A縣基層人民法院啦

另外 環境保護法有以下規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

起十五是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

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

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

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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