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區別在於:1、這兩種公司在成立的條件與募集資金方面不壹樣;2、二者的股份轉讓的困難和容易程度不壹樣;3、兩個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壹樣;4、兩種公司的兩權分離程度不同;5、兩種公司的財務經濟狀況不壹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