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壹般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國安部門,海關,工商部門以及稅務部門。《行政強制法》中規定,符合壹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壹)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